答: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增加600元。产前检查费在女职工生育分娩出院时,随生育医疗费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