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生育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现就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定额包干支付标准统一调整为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少年儿童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负担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55%、65%、75%、85%。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1200元调整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