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常态化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发布时间:2024-01-23

1月3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待遇政策标准,统一了行业基准费率,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有哪些影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士功介绍,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是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利于增强制度公平性,减少因基金收支状况、政策执行差异等造成的费率、待遇不一致;有利于发挥大数法则效果,畅通“全省通办”渠道,提升服务便捷性,系统性解决基金区域性不平衡问题。

对职工来说,《实施意见》统一了待遇标准,对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明确了计发基数过渡衔接政策,确保职工不会因实施省级统筹降低工伤保险待遇。比如,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全省政策统一,根据本人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实现全省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省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2023年标准为98.566万元,2024年标准尚未公布,需等待国家统计局公布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3535元,这些待遇均实现全省同级别同待遇,充分体现工伤保险对职工保障的公平性。此外,省级统筹后,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将进一步方便职工和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各项业务。

对用人单位来说,《实施意见》统一了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大多数地市与原政策平稳衔接,个别地市行业基准费率将明显下降,切实减轻当地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基准费率下调、上浮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确定为常态化政策。比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省级统收统支前,在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符合降费率的情况下,还要根据各市基金情况分别确定降费幅度,省级统收统支后,只要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符合条件即可,按照全省统一幅度进行调整,不需要各市分别确定。下一步,我省将常态化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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